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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责

(一)负责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牵头拟订大数据相关地方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统筹推进落实数字中国建设规划,协调落实国家大数据战略。协调推动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信息化,协调促进智慧城市建设。研究拟订大数据、数字经济、数字社会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协调推进数据要素产权、流通、分配、治理等数据基础制度建设。研究提出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的政策建议,指导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协调数据流通交易促进工作,引导数据交易场所建设发展。

(四)组织拟订有关数字基础设施布局规划,协调推进有关数字基础设施布局建设。

(五)统筹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协调推进数据资源分类分级管理,组织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归集汇聚、共享开放、开发利用,推动信息资源跨行业跨部门互联互通。

(六)协同推动数字政府规划建设和共性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全省统一的政务云平台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促进大数据与政务服务融合应用。

(七)协调推动全省数字经济发展,促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负责全省大数据相关产业发展和行业管理,承担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行业管理工作。推动跨领域跨行业数字化转型,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统筹协调大数据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八)协调推进大数据领域科技创新,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大数据产学研用结合。

(九)负责提出大数据领域投资规模及方向、中央支持建设资金安排建议,提出大数据投资项目审批、备案和核准的建议,拟订省级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省级政务信息系统建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按程序审批后组织实施。

(十)承担大数据领域对外交流合作,组织和指导相关企业参与重大交流合作活动、开展区域化合作,指导大数据领域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工作。

(十一)负责大数据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人才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全省大数据人才建设有关工作。

(十二)结合部门职责,履行相应数据安全职责,负责拟订相关数据安全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三)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四)承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数据局等有关部委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