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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规则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大数据局议事程序,提高议事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根据《贵州省大数据局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定。

第二条  贵州省大数据局局长办公会议(以下简称局长办公会)是履行行政职能的重要议事决策形式,坚持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坚持务实高效、改革创新和依法行政的原则,紧紧围绕大数据改革、创新、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大数据事业发展。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三条  局长办公会主要研究讨论拟提交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研究决定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安排部署落实局党组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  局长办公会研究提议的重要事项:

(一)研究需要请示、报告省政府以及国家有关部委的重大事项及代省政府起草的重要文件;

(二)研究大数据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大数据、信息化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起草、制定以及以局名义发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三)研究大数据发展、全省政务信息化、电子政务建设、数据资源建设管理等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重要工作规划计划;

(四)研究全省大数据相关产业发展和行业管理,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大数据融合应用等重要工作;

(五)研究大数据、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制定人才发展规划计划;

(六)研究局考核考评方案拟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考核奖励及创新奖申报等重要事项;

(七)研究局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项目等局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八)研究局职工薪酬收入及福利待遇以及其他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九)其他需要研究提议事项。

第五条  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一)传达学习省政府及国家有关部委关于大数据、数字经济、信息化发展等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以省大数据局名义制发的文件、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重要会议活动材料等;

(三)研究大数据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处室、直属单位重要工作事项,市(州)、贵安新区大数据部门重要工作报告,安排部署大数据发展有关重要工作;

(四)研究分析一定时期全省大数据发展形势和重点工作任务推进情况;

(五)按照省人民政府安排,讨论提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

(六)研究贯彻落实局党组会议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推动相关工作落实;

(七)研究局机关自身建设、后勤保障以及一般公用经费中单笔5万元以上、10万以下开支或工程性支出等重要事项;

(八)研究局政务公开、合作与交流、行政复议等重要事项;

(九)研究人大代表建议议案、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十)需由局长办公会研究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规则和流程

第六条  参会人员组成

局长办公会出席人员为副局长,列席人员为巡视员、直属单位行政工作负责人、总工程师、办公室主任,党组书记可视议题情况列席会议,参会人员为各处室负责人。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议题明确有关人员参加会议。

第七条  议题的提出和确定

(一)局长办公会议题可由局长提出,也可由其他副局长提出建议或者机关处室、单位提出申请,报请局长审定。一般不临时动议增加议题。

(二)局长办公会议题,会前要与局党组书记进行充分沟通,相互听取意见建议,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重要事项还应征求其他班子成员的意见。

(三)议题承办部门要事先就议题内容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形成较为成熟的方案、意见或建议后经分管领导同意,连同议题材料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汇总后,报会议主持人确定。

专项工作一般应由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

(四)班子成员在其分工职责范围内可以解决或协调解决的事项,一般不列入会议议题研究。

(五)讨论决议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六)对涉及几个处室、单位的议题,相关部门要经过充分沟通、协商,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提出较为成熟的建议方案、意见或建议;对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再提交会议讨论。

(七)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各处室、单位凡需提请研究议研究事项,需填写《省大数据局局长办公会议题申报单》,议题相关材料(包括议题有关背景材料,初步意见或方案、专题会议纪要)提前3天提交办公室。

(八)局办公室将收集议题及材料汇总,提出会议方案及相关材料呈报局长审签并确定是否上会。

第八条  会议的召开

(一)局长办公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或紧急情况经局长同意可以临时召开。

(二)局长办公会由局长召集并主持。局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副局长召集并主持。会后由受委托主持会议的主持人向局长报告会议情况。

(三)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行政工作的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在研究某项工作时,分管领导一般应在场。因故不能到会的成员,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四)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讨论的事项,可由局长与分管领导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局长办公会通报。

(五)办公室负责会议的会务工作,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内容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持人、与会人员、记录人、会议议题、与会人员发言要点、议定事项、决议决定等。

会议结束后,局办公室应及时编写会议纪要,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办公室领导审签,呈局党组书记知悉(会签),由局长或委托主持会议的主持人签发,印发参会领导、各处室、直属单位,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九条  会议的决议

(一)会议采取“一事一议”的议事原则。由议题提出处室汇报,分管领导可作简要说明,列席会议的相关人员可作必要补充。

(二)会议应按预定议题进行,逐项研究、充分讨论,对需表决事项,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三)会议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讨论议题时,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持人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最后表态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条  凡经局长办公会研究作出的决定,局领导班子成员、相关处室和单位及人员要认真执行,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

第十一条  局长办公会议定事项,应明确分管领导责任,落实承办的处室、单位,提出完成的时限及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  局办公室应该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督查部门负责协调督办,检查落实情况,并及时将贯彻落实情况向局长、局长办公会报告,确保会议议定事项落实。

第十三条  议定事项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决定。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十四条  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时,应当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征得同意。

第十五条  会议执行回避制度,所议议题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六条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场纪律,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禁擅自扩大和泄漏会议相关内容,一旦出现泄密事件,将追究泄密者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