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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0014349/2025-85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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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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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州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贵州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来源: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作者: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打印 关闭 【字号:

近日,省大数据局印发了《贵州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现就《细则》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国家先后发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要求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扩大公共数据供给,提高公共数据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2025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印发《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配套政策,明确了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的基本要求,形成了全国一体化的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体系,为建立公共数据资源底账、提高公共数据资源可用性提供保障。2025年1月,我省印发了《贵州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省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

我省作为国家数据要素综合试验区,需在制度、机制、标准等方面勇于探索,为规范我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促进数据资源合规高效开发利用,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细则》。

二、主要内容

《细则》包括总则、登记要求、登记申请类型、登记程序、登记管理、监督管理、附则7章31条,明确“谁来登记”“登记什么”“怎么登记”等。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明确登记目的、登记范围、基本原则、职责分工等。省大数据局统筹负责全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建立规章制度、指导平台建设、促进共享应用,指定所属事业单位作为省级登记机构。各地数据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可明确市级登记机构,依托全省统一平台,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

(二)登记要求。对登记机构、登记主体、登记范围等提出具体要求。登记机构负责建设内部管理责任机制、提供登记服务等工作;登记主体对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支持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登记合规认证、安全审查等服务。纳入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资源以及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必须进行登记,鼓励其他公共数据资源、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登记。

(三)登记申请类型。明确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等登记申请类型。首次登记所需提交的数据基本信息、数据存储信息、数据场景说明、数据共享开放信息、共有数据信息、数据目录信息、数据合法合规性来源及承诺、存证情况等相关材料,以及其他登记类型所需提交的资料。登记主体在开展授权运营活动并提交数据资源或交付数据产品和服务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申请首次登记,已经开展授权运营的,登记主体应在本细则施行后30个工作日进行登记。

(四)登记程序。明确登记注册、申请、受理、审查、公示、赋码等程序。明确各环节的办理时限,明确登记结果确认单的发放,以及异议处置方式。

(五)登记管理。包括登记机构管理、平台管理、确认单管理、登记应用。登记结果确认单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登记主体可依法享有数据资源持有、加工使用、产品经营等方面权益的应用,登记结果确认单可作为数据产权登记、数据流通交易、数据资产管理、数据要素型企业培育认定、争议仲裁等方面的可信依据。

(六)监督管理。包括协同监管、登记机构监管、登记主体监管、违法责任等。公共数据资源安全监管由各级数据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同监管;登记机构和登记主体不允许开展虚假登记、篡改伪造登记凭证、非法使用登记凭证、提供虚假登记材料等行为及其处置措施。

(七)附则。明确解释部门和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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