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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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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家解读 | 数据产权登记指引重磅出台:解读数据产权的法律内涵、制度创新与实践前景
专家解读 | 数据产权登记指引重磅出台:解读数据产权的法律内涵、制度创新与实践前景
来源: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作者: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打印 关闭 【字号:大中小】

文 | 北京市君泽君(贵阳)律师事务所  潘燕

一、背景概述:数据产权制度从理论走向实践

近日,国家数据局发布《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这是我国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进程中的又一关键制度性文件。《指引》首次系统提出了数据产权登记的基本框架,标志着数据作为新型财产形式正式从学术概念走向法律实践,从分散探索走向统一规范。

长期以来,数据能否作为独立财产权客体、如何确权、如何流转,一直是法律界和实务界争论的焦点。《指引》的出台,回应了数据要素市场发展的迫切需求,为数据资产的合法持有、使用、经营、融资、维权提供了可操作的法律路径。

二、数据产权的法律性质:新型无形财产权的确立

根据《指引》第2条,数据资源、数据产品等各类形态数据具有明确的财产价值。数据产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数据依法享有的财产性权利,是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核心法律基础。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数据产权属于受法律保护的新型无形财产权,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法律属性:

(一)无形性  

数据不具备物理形态,无法归类为动产或不动产,也不属于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如专利、商标、著作权)。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条“民事主体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的规定,数据产权属于该条所保护的“新型财产利益”范畴。

(二)财产性  

数据产权仅针对数据的财产性权益,不包含人格利益。数据的收集、加工、使用、流转等行为,均以财产价值的实现为核心目的,符合民事财产权的基本特征。

(三)民事性  

数据产权的取得、行使、转让均遵循民事意思自治原则,不属于行政管理权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条明确规定“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为数据产权提供了基本法层面的依据。

三、数据产权的“三权分置”结构:制度创新的核心

《指引》明确数据产权包含三项相互独立、可拆分、可分别登记的权利,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三权分置”制度结构:

1. 数据持有权:合法持有数据、自行或委托他人持有的权利,解决“数据由谁掌控”的问题。  

2. 数据使用权:对数据进行加工、聚合、分析、形成衍生数据的权利,激活数据价值创造。  

3. 数据经营权:转让、许可、出资、设立担保等市场化运营权利,推动数据资产进入流通领域。

这一制度创新打破了传统财产权“一物一权”的思维定式,允许同一数据上由不同主体分别享有持有、使用、经营权,为数据要素的高效配置与利用提供了灵活的法律工具。

四、数据产权的具体财产权利内容:三大类九项权利

结合《指引》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数据产权可进一步细分为三大类、九项具体权利:

(一)占有支配类权利(对应数据持有权)  

1. 合法持有权:对合法获取的数据享有占有、控制、保管的权利;  

2. 委托持有权:可授权第三方代为持有数据,形成托管关系;  

3. 排除妨害权:禁止他人非法获取、侵占、破坏数据。  

民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条、第113条。

(二)使用收益类权利(对应数据使用权)  

4. 加工使用权:对数据进行清洗、分析、建模、生成衍生数据;  

5. 生产经营权:将数据用于企业经营、服务优化、产品研发;  

6. 收益获取权:因使用数据产生经济价值并依法获得收益。  

民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条、第118条。

(三)流转处分类权利(对应数据经营权) 

7. 转让权:将全部或部分数据产权依法转让;  

8. 许可使用权:授权他人使用数据并收取费用;  

9. 担保权/出资权:将数据产权作价出资、抵押或质押融资。  

民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2条、第440条。

五、数据产权登记的法律效力:从凭证到公示公信

《指引》明确规定了数据产权登记的管理机构、登记流程、异议处理机制等制度安排,赋予登记以行政背书性质。经登记的数据产权在法律上具有显著更高的效力:

1. 证据效力:登记凭证可作为数据交易的权属证明。  

2. 合法依据:登记凭证是数据入表、融资、入股的合法依据。  

3. 裁判依据:可作为法院、仲裁机构裁判数据权属纠纷的重要证据。  

4. 公示公信效力:登记使数据产权的归属、内容、变动情况向社会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权利凭证、公示公信”的基本原理。

六、数据产权交易的未来前景:活跃、复杂、专业

(一)登记激活流通  

数据产权自合法获取、加工时自动产生,但登记在确权、公示、凭证化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三权分置促进多元利用  

例如:数据提供方保留持有权,数据加工方享有使用权,数据平台方行使经营权,极大促进数据资产的多元利用。

(三)衍生数据产权独立化  

对原始数据进行实质性加工、显著提升价值的,可依法取得衍生数据产权,遵循“谁加工、谁受益”原则。

(四)专业法律服务成为刚需  

随着交易结构日趋复杂,涉及登记、确权、许可、担保、纠纷解决等环节的专业法律服务需求将显著增长。

总之,《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数据产权制度建设进入实质性推进阶段。贵州作为国家数据要素综合试验区,在推动数据产权登记制度落地试点与应用方面具有先发优势,助力贵州打造全国数据要素市场化的制度创新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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