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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0014349/2026-523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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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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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家解读 | 探索适配人工智能发展的数据产权制度 赋能新质生产力提速
专家解读 | 探索适配人工智能发展的数据产权制度 赋能新质生产力提速
来源: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作者: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打印 关闭 【字号:大中小】

文|曲君宇 贵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当前,人工智能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重塑全球经济结构与创新范式,成为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核心引擎。人工智能大模型的训练、微调、推理及持续迭代,高度依赖海量、高质量、多样化数据的合法获取与有序流通,而以“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三权分置为内核的数据产权制度,正是我国适配人工智能发展需求的制度创新,具有激活数据要素潜能、赋能新质生产力提速的重要作用。

一、制度基石:数据产权“三权分置”制度助力人工智能发展

现行政策将数据产权分为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三权互相独立,同一权利人可全部或部分享有;对于同一数据的同一权利,不同权利人可同时享有且互不排斥。在人工智能场景下,该设计具有以下内涵:首先,通过持有权确立了来源可溯与安全责任的制度起点。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中,合法持有是后续使用与经营的前提,持有权既为开发者提供了合法合规持有数据的依据与保障,也赋予其数据安全保管的义务,确保人工智能发展中的数据安全。其次,通过使用权开辟了非排他性“用数”创新的制度通道。人工智能大模型的迭代需要投入海量数据进行训练,使用权不仅为开发者基于合法来源获取训练数据提供了权利基础,也明确了多方可同时使用同一数据,为大规模并行训练提供制度保障。最后,通过经营权构建了价值实现与市场流转的制度接口。人工智能大模型在训练及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经营权赋予开发者通过转让、许可、出资等方式实现该数据价值的权利,同时明确多方合作产生的数据,其经营权行使需征得其他合作方同意,以平衡各方利益。

二、场景适配:数据产权创新制度激励人工智能发展

现行政策在数据产权三权分置基础上,还针对人工智能场景做出了许多创新激励:明确衍生数据产权归属,探索数据利益补偿制度,并研究建立公益及公共治理领域的数据合理使用制度。这些激励回应了人工智能发展中“如何保护加工成果”“如何降低合规成本”“如何保障公益使用”三大问题,具有以下内涵:首先,通过明确衍生数据产权规则,赋予开发者对其训练中产生的具有新内容、新结构、新价值的衍生数据以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从而清晰产权预期,激励实质性、差异化创新。其次,通过探索数据利益补偿制度,为海量训练开辟协调各方经济利益的可选通道,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降低开发者合规成本,未来有望通过开放许可、法定许可或准法定许可等方式实现。最后,通过建立数据合理使用制度,针对科学研究、教育教学等公益事业及突发事件应对领域,明确无需授权即可有限使用数据的合法空间,为人工智能在非商业科研、公共应急等领域的应用提供制度接口,并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提出的公共训练数据资源平台建设形成协同,共同支撑人工智能健康发展。

三、配套支撑:数据产权登记、流转、法治、安全制度保障人工智能发展

现行政策已于数据产权的登记、流转、法治、安全领域建立并正在完善一系列配套制度。这些配套制度为人工智能发展提供了以下保障:登记方面,统一的自愿登记制度正在建设中,这能显著降低数据交易成本与风险,明确训练数据集的“三权”归属,未来有望将数据来源、授权状态、衍生标识等纳入登记内容。流转方面,国家倡导通过合同自由约定数据使用权的范围和条件,并配套有示范合同。人工智能训练数据许可中,供需双方目前可通过合同明确训练范围、输出限制、数据删除义务等关键条款,需求方应依法依约使用数据,不得滥用。未来还可进一步完善针对人工智能场景的标准化合同指引及强制缔约,以及在必要情形下的强制缔约规则。法治方面,现行数据产权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衔接,形成权责明确的法律体系,为人工智能训练数据的获取、使用与流转提供了清晰的合规指引,并将通过调解、仲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救济渠道。安全方面,依托隐私计算、区块链等技术,建设和运营国家数据基础设施,构建贯穿数据产权全流程的溯源机制,促进数据安全流通。同时,注重防范人工智能训练中的垄断与不正当竞争,严厉打击利用数据危害安全的行为,从而有效化解人工智能发展中的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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